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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波贪污罪二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0-11 09:10)    点击:658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吉07刑终21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春波,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扶余市弓棚子镇政府民政助理,中共党员,现住扶余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19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张晓光,吉林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春波犯贪污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吉078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春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阅卷并依法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宜兵

审判员  张晓辉

审判员  迟鹏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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