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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信与高海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0-11 09:08)    点击:69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3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信,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海松,男,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吉林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忠信因与被申请人高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忠信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一是欠条是高海松单方面制作的,与张忠信无关;二是通话录音是张忠信主动打给高海松的,且是很久之前的通话;三是高海松事先与证人沟通好的。(二)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高海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了货物;高海松提供的录音不是原件,也证明不了通话时间;虽然张忠信承认高海松与证人到哈尔滨要账,但证人不能证明欠款数额,欠款时间等内容;(三)原判对高海松提供的手机录音和截屏未经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正确,张忠信主张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依据。首先,双方均认可自2012年进行交易以来没有书面票据,高海松也称欠条是其单方面记帐结果,故该欠条不存在伪造问题;张忠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海松与证人串通做伪证。其次,一审庭审时当庭播放了2016年9月3日的通话录音,张忠信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从该录音内容来看,张忠信从未否认其欠高海松货款,也曾提及36万元这一数额。第三,庭审中,张忠信承认高海松带着两个证人去哈尔滨向其要钱,那时候欠高海松的钱,又称2016年开春的时候高海松要过钱。综上,原判认定张忠信欠高海松货款并判令其偿还并无不当。(二)原判采信证据并无不当。虽然高海松提交的通话录音书面整理稿显示主叫张忠信,而其提供的移动公司通话记录显示该通话主叫是高海松,但该形式上的错误不能否定张忠信庭审中对通话录音的认可;张忠信申请再审主张该通话是很久之前的通话,但张忠信在庭审进行质证时并未提出该主张;二审时高海松提供了其手机录音界面截图,显示2016年9月3日录音21:54,该录音截图虽未经过庭审质证,但与高海松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2016年9月3日与张忠信通话21:15时间上基本吻合。综上,高海松提供的通话录音、张忠信庭审中的自认等能够证明张忠信欠高海松货款具有高度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忠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王宏

代理审判员  高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邢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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