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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0-08 13:52)    点击:748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吉07刑终17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建军,男,1984年7月3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23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抓获;于2017年3月24日解回;于2017年3月25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由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建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温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学、龚延龙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温建军及其辩护人车宏伟、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宜兵

审判员  于航

审判员  迟鹏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段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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