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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9-26 10:52)    点击:1219

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吉0723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志,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无职业,住乾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乾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光,吉林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恢复审理。2019年3月2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志及其辩护人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乾安县老妈乐生活超市2017年8月份改成全家福健康咨询中心实际负责人王文志于2016年4月开始,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单位乾安县老妈乐生活超市2017年8月份改成全家福健康咨询中心名义,以明显高于商品市场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是投资,产品是赠品,消费全免的名义、以高额回报及免费旅游、给予赠品为诱饵,承诺在投资第二天开始给投资人按一定的比例返本、返利,以投资购买商品消费全免为名,用高额返本返利向外宣传。截至2018年1月老妈乐生活超市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会员318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1979329元,收取会员投资后,全部汇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白某另案处理银行卡帐户,造成老妈乐会员人民币5482805元损失无法挽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文志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文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文志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乾安县老妈乐生活超市2017年8月份改成全家福健康咨询中心实际负责人王文志于2016年4月开始,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单位乾安县老妈乐生活超市和全家福健康咨询中心名义,以明显高于商品市场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是投资,产品是赠品消费全免的名义、以高额回报及免费旅游、给予赠品为诱饵,承诺在投资第二天开始给投资人按一定的比例返本、返利,以投资购买商品消费全免为名,用高额返本返利向外宣传。截至2018年1月,老妈乐生活超市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刘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等318人吸收为会员,共计收取存款人民币11979329元,该款全部汇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白某银行卡帐户,造成老妈乐300名会员的人民币5482805元损失无法挽回。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熊猫牌显示器1台、迅扬机箱1台、三星显示器1台、皇家马车机箱1台、养生神灸4个、太极足养生仪7个、空气净化器3个、九华峰黄精酒12箱(1箱10瓶)、抗美援朝酒4箱(1箱6瓶)、贵宾老酒22箱(1箱4瓶)、德众和至尊套6盒(化妆品)、春窑参鹿鞭酒1箱(1箱8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李某1、王某2、周某1、王某3、何某、刘某2、白某证言,被害人刘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吴某1、周某2、陈某1、刘某3、李某2、谢某1、谢某2、李某3、崔某1、李某4、刘某4、张某5、李某5、刘某5、邹某1、马某1、周某3、朱某1、李某6、李某7、庞某、杨某1、王某4、宋某1、黄某、阮某、王某5、王某6、付某1、郑某1、张某6、徐某1、张某7、邹某2、赵某1、李某8、姜某1、郑某2、王某7、王某8、刘某6、廉某1、赵某2、刘某7、王某9、贾某1、赵某3、崔某2、郑某3、倪某、李某9、李某10、王某11、王某12、李某11、李某12、廉某2、王某13、马某2、王某14、付某2、宫某、周某4、李某13、孙某1、胡某、腾某、随某、焦某、高某、徐某2、王某15、刘某8、赵某4、周某5、范某、周某6、刘某9、杨某2、田某、王某16、鞠某、曲某、宋某2、吕某、赵某5、赵某6、石某、李某14、李某15、孙某2、刘某10、王某17、李某16、李某17、刘某11、葛某、马某3、马某4、王某18、于某1、刘某12、李某18、李某19、井某、马某5、马某6、刘某13、刘某14、吴某2、王文志、王某19、吴某3、马某7、马某8、马某9、郝某、王某20、马某10、魏某1、门某、徐某3、刘某15、孙某3、王某21、于某3、邵某、王某22、魏某2、方某、刘某16、张某8、段某、刘某17、李某20、赵某7、于某4、吴某4、史某、朱某2、王某23、朱某3、赵某8、张某9、张某10、陈某2、潘某、王某24、杨某3、王某25、张某11、梁某、孙某4、王某26、李某21、王某27、陈某3、马某11、姜某2、李某22、张某12、马某12、崔某3、马某13、张某13、朱某4、矫某、赵某9、刘某18、李某23、王某28、杜某、贾某2、金某、彭某、刘某19、杨某4、王某29、景某、张某1、李某24、李某25、曾某、郭某1、王某30、吴某5、郭某2、宋某3、刘某20、王某10、董某1、李某26、程某、侯某、于某2、由某、孙某5、孙某6、冯某、许某、邢某、刘某21、董某2、孙某7、麻某、刘某22、王某31、包某、雷某、马某14、赵某10、田林、邓有芳、景淑云、高长林、韩玉芝、周振、陈玉兰、刘铁军、王永芝、王永山、潘凤娟、李某22、岳文昶、宋桂英、宋悦生、宋晓乐、李杰、秦秀荣、张洪霞、赵宝林、白淑凡、吕长生、刘桂珍、王英仙、吕义和、曲凤芹、王永安、迟淑珍、陈凤琴、肖玉琴、王喜春、谢桂云、王某2、任桂珍、李英艳、于桂珍、马淑清、张丽芝、范忠贤、刘利、王某3、于桂香、郑肃、赵洪艳、赵桂兰、宋玉玲、王喜伍、周某1、刘为群、刘淑芹、李秀珍、隋艳妮、焦洪艳、王某1、李桂兰、张桂侠、乔胜利、宋连友、李玉兰、刘国荣、石万华、张华、张晓莉、何文波、王某23、程玉兰、杨春、代金荣、何某、李海涛、刘金霞、庞秀云、王殿启、王殿生、王春林、王桂凤、王玉财、王桂芝、尹殿有、曹焕杰、曹淑梅、张桂珍、曹宝山、郭某1、杨树香、张洪良、张凤珍、陈凤兰、宋占琴、郑淑芹、姜海、刘淑杰、张连功、齐文成、刘喜海、马家骥、邹玉香、苗立荣、李英华、李树军、李某1、李相玉、李玉贵陈述,老妈乐生活超市、全家福健康咨询中心工商局注册登记资料,老妈乐购物商场会员申请表,礼品兑换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银行流水,银行查询,报案材料,老妈乐生活超市店会员记录,会计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常驻人口查询,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王文志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志作为乾安县老妈乐生活超市和全家福健康咨询中心实际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人民币11979329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志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文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文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二、涉案的损失金额人民币5482805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名单附后);扣押在案的熊猫牌显示器1台、迅扬机箱1台、三星显示器1台、皇家马车机箱1台、养生神灸4个、太极足养生仪7个、空气净化器3个、九华峰黄精酒12箱(1箱10瓶)、抗美援朝酒4箱(1箱6瓶)、贵宾老酒22箱(1箱4瓶)、德众和至尊套6盒(化妆品)、春窑参鹿鞭酒1箱(1箱8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忠喜

人民陪审员  吴艳玲

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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