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才与王长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9-19 15:17) 点击:682 |
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723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河,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中共党员,系乾安镇东北村委会主任,捕前住乾安县乾安镇东北村。曾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宇,吉林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文彬,吉林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佟才,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捕前住乾安县乾安镇东北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河、佟才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河及辩护人张新宇、崔文彬,被告人佟才及辩护人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春,在乾安县按照市政规划修建致雨街道路征占乾安镇东北村土地过程中,乾安镇东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长河伙同该村村民佟才,在未占用佟才承包、租赁土地的情况下,虚报占用佟才土地2750平方米,骗取占地补偿款人民币309375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长河、佟才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长河辩解,我没参与诈骗,我没有得到钱,指控我犯诈骗罪不成立。修建夜光路和致雨街征地,乾安镇召集开会,我们村里和乾安镇协助城建局征地。补偿标准由城建局决定,与村民协商。我让于某1、王某1协助城建局扯尺,计数核算由征收办工作人员做,被征地户指界,城建局同意后才实际丈量。村里不参与丈量后的米数和平方数。丈量致雨街佟才家时,没有人提出这块地不是佟才家的,因为佟才已经耕种21年了,佟才家是4口人,我当时也认为佟才家的承包地是4口人的。在18户丈量后,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拿表让我签字,我没看其他的就签字了。致雨街的补偿款佟才领了。我没有和佟才虚构事实,因为佟才在被征地块上已经耕种20多年了,是事实存在的,并未虚报。 辩护人张新宇、崔文彬辩护意见,王长河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王长河无罪。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诸多合理怀疑。1、王长河没有进行指界和计数工作。2、本案东北村修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并非王长河形成,通过王长河供述,孙某1、祖某、孙某2、王某2证言可知该表是由孙某2在孙某1授意下,根据孙某1提供的某个女孩提供的数据在孙某1处最终形成并交给朱某的,故该表并非王长河制作并最终确认的。第二,被告人王长河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与被告人佟才并没有合谋的行为。第三,被告人王长河从客观上没有虚报材料骗取补偿款的行为。综上,被告人王长河并没有犯罪故意,同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定义务,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其不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被告人佟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以前修的道都是这么给个人的,我是农民,不懂法,要是懂法就不接这个钱了。我承包地是8根垄,4.5米宽,占的地是我自己的开荒地。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佟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佟才到案后积极退赃人民币309375元,及时挽回了损失。佟才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较好,结合以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在乾安县按照市政规划修建致雨街道路征占乾安镇东北村土地过程中,乾安镇东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长河伙同该村村民佟才,在明知未占用佟才承包土地的情况下,虚报占用佟才承包土地2750平方米,骗取占地补偿款人民币309375元,该款由佟才领取。案发后,被告人佟才家属退还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93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东北村修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证明佟才占地两处,一处长13.5米、宽16.3米,面积220.05平,另一处即致雨街长275米,宽10米,面积2750米。 2、东北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地记录,证明佟才在园子东即涉案地共分到1.23亩,4.5米宽。 3、土地指界确认单,证明经东北村盖章、王长河签字,夜光路、致雨街占用耕地过程中,具体地块和地界确认由东北村指认,云腾街西侧夜光路需占耕地宽13.5米,长288.62米,面积3896.37平方,致雨街占耕地长275米,宽10米,面积2750平方米。 4、领取占地补偿款收据,证明2017年5月19日,佟才分别领取占地补偿款人民币309375元、24755.63元。 5、致雨北街平面图,证明该路段平面设计情况。 6、乾安县夜光路拓宽改造项目建设征地公示表,证明佟才占地面积及补贴数额。 7、夜光路道路拓宽改造建设项目征地调查表、承诺书、乾安县夜光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协议、夜光路建设用地实地测量调查表、剩余耕地说明,证明在此次占地中,佟才被占两处地的占地面积和金额。 8、乾安县公安局扣押财物清单,证明2017年9月22日,佟才缴款人民币309375元。 9户籍,证明被告人王长河于196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人佟才于1955年11月9日出生,犯罪时均年满十八周岁。 10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佟才无前科劣迹。 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长河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二、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臧文龙、吕建文于2017年8月28日对涉案地点现场勘验,证明致雨街未占用佟才承包地,其承包地至致雨街东种植玉米,其中佟才承包地西边线至致雨街东边线宽为8.62-9.59米期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1证言,修夜光路和致雨街时,王长河让我和王某1丈量。量佟才家地时王长河让我和王某1量了长度,在佟才的指认下我们量了他家地的长度,大约是200多米,没量宽度。当时佟才说宽是16.3米,王长河及在场的工作人员没有人去管这事,当时谁记数和怎么记的数我不知道。当时量地的位置在格林花园东,量地时在场的有王长河、佟才、王某1、还有城建局的人和乾安镇的孙某1。佟才在格林花园东分到一口人的地,1.23亩,东西也就5米左右,占了16.3米,不知道是不是佟才承包地,当时是佟才指的界,他说是他家的地。城建局和村里都有人计数。 2、证人孙某1证言,我是乾安镇人大主席,受镇党委委派,负责协调城建局和村里开展工作。东北村占地明细是我向王长河要的,后来不是王长河就是王某2交给我的。我让村里针对占地面积与村里台账进行核对,当时有一家来找说面积差了,我告诉王长河、王某2核对台账,通过核对确实给少算了,后期我们给加上了。后来听说佟才多报补偿的事。我没有让王某2到我处取表格并让王某2照着把建设征地公示表填上,我没有让王某2来我这取过什么表。当时补偿款已经发放完了,我让城建部门把相关手续完善,征收办把孙某2派来的,我让她做的相关表,就是为了完善征地补偿相关手续。在项目中,因占用部分耕地,由乾安镇负责协调城建局和村里,夜光路道路拓宽改造建设项目征地调查表在我参与到项目中就有了,是朱某给我的,哪个部门制作的我不清楚。项目占地明细依据什么我不知道,是否有相关文件我不清楚,对征地的地块调查、确权及设计补偿事宜的规定和具体办理情况我不清楚。城建局将补偿款存入镇农经站后,乾安镇负责发放,依据城建提供的相关明细表发放。夜光路的丈量我参与了,致雨街丈量我没有参与,占地补偿协议首先是城建和村里签订,之后村里和各户签订。占地面积审核、申报补偿款是哪个部门负责的我不清楚。 3、证人王某1证言,修夜光路和致雨街占佟才家的地我参加丈量了,是王长河让我和于某1丈量的。王长河让我和我于长军量佟才家长度,在佟才指认下我们两人量了他家长度,大约200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王长河没说让量宽度。量地的位置在格林花园东。量地时在场的有佟才、王长河、于某1、还有城建局的人和乾安镇的孙某1。 4、证人朱某证言,我是乾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夜光路道路拓宽项目中我们负责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在占地面积丈量时,孙某3提出让我们派人参加,我派祖某去的,再有谁去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是把人派给孙某3指挥。对征地的地块调查、确权及补偿事宜是谁负责填写和上报的,我不清楚,我们就主要负责房屋拆迁工作。东北村修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金发放公示表等这些表我没见过,但是我记得孙某1给我打过电话,让我派个人帮他整表,我当时派孙某2去的,孙某2回来后拿了一些表格,具体是什么表我不清楚,我也没看,但是在做表的过程中孙某2向我反映有些数据对不上,我说那咱不管那些,按照他们的要求整完给他们拿回去。修致雨街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这事,我们就参与修夜光路的相关工作了。夜光路和致雨街不是同时进行的,但是踏查时我去了,针对修致雨街,当时王长河说西边是佟才的,他还说道往东滚了,我说是谁的得看台账,后来这事就搁置了,后期进行什么工作我就不知道了。当时王长河说靠西边的地是佟才的,就是耕地,还有垄呢。孙某1负责调动村里提供给我们数据,整个数据都是由村里提供的。致雨街占地时我到现场对占地地块作了初步调查,当时还有宋伟琦、王长河及市政的人,王长河指认的边界,市政人放的线,当时没有形成材料。后来经开会,城建局决定将征收补偿工作交给了孙某3负责。 5、证人祖某证言,我在乾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在丈量时我负责计数和对占地地貌照相,丈量时我们经办中心是我去的,还有孙某3,村里是王长河去的,王长河负责指界,占谁家地了,多大面积,老百姓同意后,村里出人丈量面积,面积出来后,王长河自己亲自用笔计数,然后我也计数,丈量就这么个过程。东北村修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是王长河提供给我的,当时是王长河负责计数的,他给我时表都是填好的,上面有村委会盖章,但是没有负责人签字,这个表是村里制作的,表的相关内容都是按照当时我们丈量面积时登记的数据填写的,总的说是村里填写后给我们,王长河是在乾佳乐超市门口给我的,是他给我送过来的。然后我交给孙某3了。我们没有对表进行修改和填写过。我没参与丈量致雨街占地工作,但是在夜光路丈量时,致雨街第一家就是佟才的地,佟才家地往西10多米王长河说也是佟才家的,当时那块地被车几乎压成路了。对征地地块调查、确权、补偿事宜都是村上负责制作、审核报给我们,是王长河报给我的。 6、证人孙某2证言,我们领导朱某让我去找孙某1,说有些数据需要整,孙某1会告诉我怎么整。到孙某1办公室后,他给我讲了一遍,关于征地补偿多少倍什么的,我也没听懂。他给了我一份表格,就是东北村修夜光路占地明细表,当时他还在上面算数还有对一些数据进行更改。表拿回去后,过了几天,孙某1通过微信问我整没整完,问了好几次,我说有些数据我看不明白,孙某1说王会计能看明白,他让王会计来找的我,王会计来了也看不明白,后来孙某1让我加了一个女孩的微信,说让这个女孩通过微信给我传一些表,这样那个女孩给我传了一些表,后来我都打印出来了。我按照孙某1给我的表格和数据重新做了一份东北村修夜光路占地明细表,做完后交给了朱某。我不认识那个女孩,那个女孩的微信我现在找不到了。 7、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东北村村委会工作。佟才安置补助费协议乙方代表东北村是我签的字,甲方佟才名是他本人签的。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佟才家一共分了3块地,两块水田,一块旱田。水田地一块在园子东,宽4.5米,南北长280米,1230平,东临于某2地,西边是道和坑,另一块在东山保险井,3690平。旱田地在东山,3200平。东北村占地明细表是谁做的我不知道,有一天填报要放钱,孙某1给我打电话让填表放钱,让我到他那去取的这个表,他给我时已经是填好的表了,我之前没有见过这个明细表。丈量时王长河、各队队长、占地户去了。第一次丈量时孙某1也去了,第一次我也去了,没量成,后来我就没去。补偿协议还有承诺书是我在孙某1那拿回来的,然后和老百姓签的字,这些都是放钱时做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人来调土地台账,我没核对,村上其他人是否核对我不知道,土地台账在我这保管,没人向我要过台账。我在孙某1那拿回来的表是东北村占地明细表、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表、补偿资金发放统计表、实地测量调查表。这些表是谁做的我不知道,我也没问过。这些表我在孙某1那拿回来就填好了,说是着急放钱,让我抓紧填好,我就按照孙某1那拿回来的表填了一份夜光路拓宽改造项目建设征地公示表,当时我填表时与土地台账核对了,我发现佟才家的占地不对,实际修路没占到佟才家分到的地,但是给佟才多补了2750平的占地,我就问王长河怎么回事,我说这能行吗,本来这表也不应该咱们填。王长河说你就照着填吧,出事跟你没关系。按王长河说的我就把表填写好了,之后送到了农经站,给了曲玉华。王长河知道修路时没占佟才家地还给佟才补偿了,填表时我发现了,我和他说了,他说你就整吧出事跟你也没关系。王长河没说致雨街就是市政量的,到底谁量的我也不知道。致雨街占地在格林花园东,佟才的地也在格林花园东,佟才家分了一口人承包地,南北280米,宽4.5米,有8根垄左右,台账是这些。修路没占他承包地,都是佟才开荒地,这块开荒地和村里没有合同,也没有台账记载。孙某1找过我,说孙某2有表填不上了,让我去帮看看,我到那也没看明白,待了能有十多分钟我就走了,填的表就是关于征地占地补偿的表。当时孙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王长河知不知道我也不清楚。村里修路占地的相关事宜都是村长王长河负责。 8、证人于某3证言,其证言证明乾安县城建局负责夜光路和致雨街的道路修建工作,征地工作由乾安镇负责,乾安镇负责占地的征收、丈量占地面积。项目推进过程缓慢,其和孙某3和朱某几次找到乾安镇张书记谈了项目进展的事,协调征收工作,相关人员都参加了,然后其委派孙某3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在项目建设中,占地面积明细表、建设用地实地测量调查表、乾安县夜光路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发放统计表等表格都是乾安镇制作和统计填写的,然后报给城建局。占地补偿款是依据乾安镇报给城建局的相关表和统计数据,经镇里公示完毕上报给城建局,城建局再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补偿款。征收办朱某负责到现场踏查,测量被占土地面积,但朱某只是对占地地块做了初步调查,没有形成材料。现场指界,确认权属都是东北村负责。 9、证人孙某3证言,证明其是乾安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其在夜光路和致雨街占地时,没有到现场丈量,不知道城建局是谁去的。该中心不管修路的事,当时因工程进度缓慢,于某3局长让其帮着协调征地的事,其联系乾安镇孙某1、张峰和他们谈了占地补偿进度的事,并在乾安镇开了两三次推进会,会议上确定让东北村村干部和失地户谈占地补偿的事,加快修路征地进度,之后其又给王长河打过几次电话,问征地进度的事。其没有实际去过东北村,也没参与修路征地的事。于某3让其依据城建局征收办小祖给他的夜光路占地明细表上的钱数向财政部门申请的占地补偿资金。其不知道失地户是和谁达成的补偿协议,没有去核实征地面积和补偿资金的事。致雨街占地现场踏查由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东北村修致雨北街、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中的占地面积、地类、姓名是王长河提供的。“土地指界确认单”需要东北村和房屋征收中心共同测量核实面积和权属。其依据王长河交给他的“东北村修致雨北街、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上报申请占地补偿款。 10、证人于某4证言,证明其是东北村村民,佟才在格林花园东侧分到了一口人的地,大约6条垄。 11、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二轮土地承包佟才在格林花园东分到1.23亩,东西宽4.5米,南北长273米。这块地西侧原来是村道,再往西是菜地,现在菜地被格林花园占了,佟才承包地往西还剩了大约半口人地,2、3根垄,由于这块地是地边,挨着道,来回走车总压地,没人要,分地时村里没有分,这些年佟才就自己把这几根垄种了,村里也没有收地租,没人管这事。 12、证人孙某4证言,其证言与王某3证言一致。 13、证人曲某证言,我们到东北村发补偿款去了两次。第一次村民对补偿数额有异议,没发下去,第二次村民还有异议,不领钱,城建局派人到东北村与村民协调后才放的钱。补偿款依据的面积和数额是我到孙某3处调取的东北村夜光路占地补偿明细表,由农经站站长孙艳琪统计金额,村报账员王某2又按照这张明细表抄写了一份,王某2书写的放款收据,之后农经站到东北村发放的。佟才是本人领取的补偿款,收据是王某2书写的,佟才本人签名的。 14、证人于某2证言,我是东北村社员。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家在格林花园东侧分了9.84亩水田,我家水田西侧是佟才家的地,佟才分了一口人的地,东西宽4.5米,面积1.23亩。分完地后佟才西侧还剩了2、3根垄没分,这2、3根垄挨着地边,挨着道,来回走车总压这块地。这2、3根垄地佟才种了,我不知道佟才为啥种。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佟才供述,补偿款30万元是我领的,领回钱后我还债了,剩下不到9万,在我女儿手里。都还谁钱了我记不清了。修致雨街和夜光路占我家菜地了,我和村里没有承包合同,那块地是我开荒的,原来多种的地,都没有合同,也不是我承包地。我家承包地分了8垄,现在占完地还种了19垄。当时丈量土地时,我是从西侧指认的,实际修路占了6米多宽,我又向他们要了3米多抹犁地,一共10米,我跟工作人员说给我6米我不同意,之后我就走了,后来有人给我打电话我没去。量地后五六天,工作人员就给我做了10米宽的占地面积,谁决定的我不知道,我就同意了。发补偿款当天,在村部先签的占地补偿协议,再发的补偿款,我才知道给我补了10米宽,2750平的钱。给我的是占地补偿款,不是青苗钱。修夜光路和致雨街给我量地的有村长王长河、王某1、于长军,还有城建局的和乾安镇政府的人,王某1和于长军扯的尺,我指认的边界,当时丈量长度是275米,没有丈量宽度,因为之前工作人员量的宽度是五六米,我没同意,这次丈量时我就说怎么的也得给我十米,不给就不同意占地,后来我就走了,最后也不知道谁给我量的地,谁给我填的数。我没给村里或其他工作人员好处和金钱。 2、被告人王长河供述,夜光路占地我参加丈量了,一社主任龙福明、二社主任王某1、三社主任于长军都参加了。佟才家占地涉及两块,夜光路截个地头,致雨街长275米,宽10米,一共2750平。以前我不知道,现在我知道佟才家在格林花园墙东是一口人的一亩地,致雨街占的他2750平当时我认为是他家的,后期老百姓告状我看了台账才知道不是他家的。当时占地时我没看台账。占地时是老百姓自己指认土地,我们村里干部就认可,致雨街丈量时是佟才去的,他当时向城建局要10米宽的占地,不给就不同意。当时我认为是他家的地,因为他家一直经营这块地。东北村夜光路占地面积明细表是城建局的一个年轻人拿来的,我不认识他,在乾安镇政府找的我,我在这个表上签字盖的章,这个表是城建局制作的,当时是城建局的人计数,他们制的表。 修路占地时城建局的朱某已经与佟才达成协议了,我就没去管不丈量宽度的事。我记不清村会计王某2是否跟我说过佟才家的地不是承包地、没有合同,多给他补偿的事了,我不知道占的地不是佟才家的承包地。 当时他家有四口人的地,我以为都在占地那呢。当时佟才不是跟我指的边界,他是跟城建局征收办的朱某指的界,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城建局的人和镇政府的人也没有人提出核对台账,村里也没做这项工作。补给佟才的是占地补偿款,不是青苗款。城建局的征收办同意按10米补偿,我就同意了,也没核对台账。占地调查表和明细表都是城建局制作的,依据是我们村和老百姓联合丈量的数据,占地多少面积是城建局和被占地户确定的。和村里签订补偿协议是领款当天签的,协议是镇政府拿来的,让村民和村里签,村里就是履行手续。佟才的补偿款没给我。 在检察机关供述:按照乾安镇政府要求,我负责协助乾安镇政府与县城建部门征占土地,到现场指界,确认土地权属,召集被占地户到现场。我派王某1和于某1测量佟才耕地的南北长度,东西宽度按照协商好的10米宽,没有测量。佟才和城建局协商土地征占事宜时,我没参与协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长河与被告人佟才明知在占地补偿过程中未征占佟才承包地而虚报征占佟才承包地骗取国家占地补偿款309375元的事实。被告人王长河辩解其没参与诈骗,没有得到钱,指控犯诈骗罪不成立的意见,其辩护人张新宇、崔文彬提出的被告人王长河并没有犯罪故意,同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王长河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佟才辩护人提出的佟才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佟才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河、佟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占地补偿款人民币309375元,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才当庭认罪悔罪,并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才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长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佟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0937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忠喜 审判员 林春影 人民陪审员 葛立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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