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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9-16 10:50)    点击:671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刑初341号

自诉人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功照,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林翔发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系经理

被告人姜海涛,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翔发煤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54号。

被告人姜海龙,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自诉人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吉林翔发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海涛、被告人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人吉林翔发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海涛、被告人姜海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吉林翔发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海涛、被告人姜海龙的刑事指控。

本院认为,自诉人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人吉林翔发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海涛、被告人姜海龙的刑事指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路翠芳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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