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中文、杨春明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判决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9-09 09:16) 点击:316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721刑初字1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中文,男,1954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2016年9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明春,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2016年10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文、杨春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中文及其辩护人田凤彩、张晓光,被告人杨明春及其辩护人滕振明,证人夏某某,鉴定人赵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17日,夏某某与额如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2012年5月28日,前郭县人民政府确认前郭县水利局与额如乡政府签署的《关于额如水库、北围子水库由前郭县水利局接收管理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将额如乡水库附属耕地面积(含夏某某承包额如乡政府土地)权属划归前郭县水利局。前郭县水利局接受额如乡水库管理权后,继续承认夏某某与额如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015年2月5日,夏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额如乡水库附属水田3.7垧承包给李某某。2015年2月10日,夏某某与孙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额如乡水库附属水田0.6垧承包给孙某某。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中文伙同被告人杨明春、温某某(在逃)、杨玉华(在逃)等人以夏某某承包的位于额如乡水库附属的水田系额如村所有,以要回耕地归村民耕种为由,多次组织额如乡额如村村民阻止李某某、孙某某在其承包夏某某的水田地耕种作业,并将李某某、孙某某已撒化肥的水田地破坏,造成化肥流失。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化肥损失人民币10504元。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王中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明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中文、杨明春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中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按照价格鉴定的损失10504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的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中文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中文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参与毁坏是水田田埂,及时修复没有影响农时和后续的农业生产经营。5、具有悔罪表现,愿意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请求对被告人王中文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明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解称,我没有参加破坏李某某家的地,因我家的地挨着李某某的地,我当时在我家的地里,我没有去挖池埂子,也没有参与。我不同意赔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春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无法达到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2、居于对同一证人看视频前后证言有矛盾,辩护人对孙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和温某某的证人证言产生怀疑。3、鉴定人出庭,没有提供鉴定依据,同时连最起码的勘察现场的底稿都没有,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4、从公诉人公布的证据看,侦查程序违法,不能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5、关于认罪态度问题,辩护人认为不能所有案件都把态度作为量刑的硬性标准。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7日,夏某某与额如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2012年5月28日,前郭县人民政府确认前郭县水利局与额如乡政府签署的《关于额如水库、北围子水库由前郭县水利局接收管理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将额如乡水库附属耕地面积(含夏某某承包额如乡政府土地)权属划归前郭县水利局。前郭县水利局接受额如乡水库管理权后,继续承认夏某某与额如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效。2015年2月5日,夏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额如乡水库附属水田3.7垧承包给李某某。2015年2月10日,夏某某与孙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额如乡水库附属水田0.6垧承包给孙某某。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中文伙同被告人杨明春、温某某(在逃)、杨玉华(在逃)等人以夏某某承包的位于额如乡水库附属的水田系额如村所有,以要回耕地归村民耕种为由,多次组织额如乡额如村村民阻止李某某、孙某某在其承包夏某某的水田地耕种作业,并将李某某、孙某某已撒化肥的水田地破坏,造成化肥流失。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化肥损失人民币10504元。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王中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明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中文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17000元,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对被告人王中文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中文供述:在2015年春天的时候,因为尔娄 水库地的事情,以前向夏某某要出一部分,有一天宿才和杨玉华去我家找的我,说是去夏某某那要地,不能让他们种了,我就答应了,随后他俩又和谁说了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我就去了。我去时温某某、巩某某、杨明春、杨玉生、张国、孟某某、马生10多个人都在那呢,听大伙说巩某某他们把夏某某承包出的地给挖了,具体谁挖的我不知,我没动手挖,就是跟大伙去了。我们这么做都是想多种点地,对方的水田合不合法我们就不管了,人多一串联就干了,对物价部门作价,损失价格10504元没有什么异议。夏某某承包的是尔娄水库上游沟西的水田地,我们认为这块地是我们尔娄村的,我们想要回来自己承包种。夏某某把这块地承包给李某某了,是宿才找的杨玉华他俩一起组织我们一起去不让李某某种地。当时李某某组织人在水田里施肥呢,他是开农用四轮子把肥料拉去的。施肥的过程是:没放水之前把复合肥撒到地里,然后翻地再灌水,这样肥料才有效果,如果撒完复合肥不翻地不放水的话肥料就失去效果。因为当天有人阻碍,李某某施肥后没有翻地和放水,复合肥会失去效果。2015年4月29日上午我们大概能有十四、五个人到尔娄水库挖李某某所耕种的水田埂。这十四、五个人有我们东山村村民温某某、马生、巩某某、张某某、李景贵、王中学、杨玉生还有张化围子的孟某某、张国,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没动手毁坏田地,李某某田间里有水我不知道,我就看见李某某施肥了。我去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土地的承包权,我不知道是谁组织去毁坏这块地的,这块地是夏某某在水利局承包的,夏某某又承包给李某某。后去的五六家,他们拿着铁锹去的,这五六家是张某某、巩某某、黄峰还有两家我记不得了,张某某、巩某某、黄峰他们动手毁坏田地了,他们就是用铁锹毁坏的田地。 被告人杨明春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我们就把池埂挖 了,怎么能有损失,前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派出所就去人,我认为不应该有什么损失。出示: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总的损失为10504元,我看清楚了,我也明白了。我是额如乡额如村村民,我与李某某承包的水田挨着,当时我在我家的玉米地里下籽呢,看到有警车停在路边,我就去看怎么回事,我就看到李某某的地里有很多东山屯的村民,他们手里拿着铁锹。当时我不知道,但是后来知道他们拿着铁锹去扒李某某稻田地的池埂子去了,我没有参与,我认识徐某某、温某某。有人证实我当时参加毁坏李某某承包的水田地了,我没参与,他那属于瞎说。我知道是东山屯杨华子(杨玉华)主张的,他们屯有11人参与,我认识的有巩某某、陈文、张国、王中文和我一些不认识的妇女,2015年4月29日那天都参与损毁李某某承包夏某某水田地的水渠了,是用铁锹挖的。我只是在派出所去了以后到的现场,我没动手损毁水渠,是杨华子(杨玉华)召集的,对这件事我认罚,也认赔偿。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4月29日上午7点到10点多 钟,下午1点到2点多钟,我家承包的夏某某的水田地被人把池埂子挖开了,地点在山弯屯东面水泥路的东面,今天上午6点半左右,我和我媳妇刘杰到我承包的夏某某家的水田地里扬化肥,大约7点多钟,来了一群人有男有女,他们都拿着铁锹,不让我们扬化肥,说地应该他们种,然后就都拿铁锹挖池埂子,一直挖到10点多钟,挖坏了两垧多地的池埂子,他们才走,下午1点多钟的时候,我和我媳妇又去地里扬化肥,上午来的那些人又来了,他们把我承包剩余的一垧多水田地的池埂子也都给挖开了,我没法扬化肥了,我就报案了。今天我和我媳妇扬了两垧四亩地的化肥,是干扬的化肥,没有放进水,他们挖我家池埂子,我没法扬化肥,剩余还有五亩地没有扬化肥。正常情况下,我扬完化肥就得往池子里放水,如果不及时放水,化肥就会影响肥效。他们把池埂子挖开了,我把池埂子重新放水也存不住水,所以没法往池埂子里放水。我家扬的是顶万斤化肥,一共扬了67袋,每袋都是80斤,有56袋正常的顶万斤,每袋128元,11袋是顶万斤有机肥,每袋120元,一共总价值是8488元。那些被挖开的池埂子都是我和我媳妇在扬化肥之前打好的池埂子,我家打池埂子工时费,大约4200元钱,我家在放那三亩地水的时候抽柴油3箱,1箱20斤,价值300元钱。正常插秧时间是5月中旬开始,5月末之前必须插完秧,因为杨玉华、王中文带20多人破坏我的池埂子,我重新修池埂子,所以我在6月15日才插完秧,水稻的生长周期不够,严重影响了水稻产量。2015年4月29日,我承包的水田水渠被毁时我当时在场了,我和夏某某怎么劝阻都不行,当时参与的人主要有杨玉华、王中文、巩某某、杨明春、张国等20来人都参与了,其中杨明春、杨玉华、王中文、宿才是策划人。当天就宿才没有到场,宿才的妻子去的,他们都拿铁锹挖的水渠。杨明春是主要召集人,毁水渠的那天,杨明春阻止我扬肥,还打电话召集人,只要我到地里干活,杨明春就打电话招呼人来阻拦我整地、扬化肥。2012年杨明春抢夏某某的水田地就挨着我包夏某某的水田地。我每次到地里干活他看见,就打电话召集阻拦我种地。2015年2月时在夏某某手里转包的是4.2公顷水田,4月份我耕种时被杨玉华、王中文、杨明春等人带领着20来人给水田地破坏了,我也没种上水稻,损失挺大。连续去3天,这3天内这些人去了5次,就是阻挠我种地同时破坏我的池埂子、放水啥的派出所都录像了。杨玉华、王中文、张国和杨明春是组织带头的,他们都在场了,他们就是在现场组织、煽动其他人了,不让我们种地,说是他们的地,大伙都听他们的,便一起阻挠我们种地,破坏我们地,其中徐某某、杨玉霞、陈某1、杨玉生、张某某、李东妻子、张楼文妻子等人有的拿铁锹挖池埂子,有的放水了,谁拿铁锹我记不清了,但肯定的是,凡是拿铁锹的都参与破坏了,都是这几个带头的人指挥的。每次都连续3、4个小时,上午走了,下午还接着去,我根本种不了地。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家水田地的池埂子 被人挖开了,不让我种地。2015年4月29日下午两点多发生的,在额如乡额如村山弯屯屯东头的我家水田地里。今天上午在我家水田地要种地,下午我去我家地的时候看见有人在我家地用铁锹挖地的池埂子,我问挖池埂子的人你挖我家地池埂子干啥,他说地是他家的,然后我又把挖开的池埂子埋上了,他又给我挖开了,不让我种地。池埂子被挖成一段一段的,池埂子我得重新建,地是我今年2月份包我们屯夏某某的地。我家被挖开的池埂子高40公分、宽40公分,被挖开的池埂子总长200米。有二亩地池子里放进水了,扬了2袋半新大地复合肥,化肥顺水都流走了,剩余五亩地是干扬的化肥,还没有放进水呢,扬了7袋半新大地复合肥,因为池埂子被挖开了无法放水,肥效都失去了,每袋新大地复合肥80斤,125元1袋,还有放二亩地抽水用柴油20斤。2015年初的时候在夏某某手里转包的0.7公顷水田,但尔娄村(也叫额如村)的村民无理取闹说地是他们的,不让我和李某某种,把我们的正常经营都耽误了。我是在4月29日向额如派出所报的案,之后这些人又连续阻挠我们好几天,是杨玉华、王中文、杨明春和张国这几个人带的头,还领着20来人男男女女的给水田地破坏了,我们都扬完肥了,把池埂子都给挖了,水也放了,连续去3天,这3天内这些人去了5次,就是阻挠我种地同时破坏我的池埂子、放水啥的。每次都持续4个小时左右,我们根本干不了活,我报案那天较严重,额如派出所去后给录像了。这些人中杨玉华、王中文、杨明春和张国是组织带头的,带头的这几个人都在现场了,他们就是在现场组织、煽动其他人,不让我们种地,说是他们的地,大伙也就都听他们的一起阻挠我们种地,破坏我们地。额如乡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去了都不好使,其中徐某某、杨玉霞、陈某1、李东妻子、张楼文妻子杨玉生、张某某、王峰妻子、巩某某、孟才生等人有的拿铁锹挖池埂子,有的放水了,谁拿铁锹我记不清了,但确定的是那帮人中拿铁锹的都参与破坏了,都是这几个带头的人指挥的,这几个带头的,除去杨玉华拿铁锹挖沟外,其他几个带头的没拿什么,是组织者,煽动其他人。 5、证人夏某某证言:我从前郭县水利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李某某4.2垧、孙某某0.7垧,我们是口头协议没有合同。现在这两块地因为是水田池埂子被挖开了,不能正常耕种,是杨玉华、王中文等十几个人挖的,他们认为那些土地是他们的要抢种。因为这块地是水库淹没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前郭县水利局,我从前郭县额如乡政府和前郭县水利局租赁过来的,我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水库淹没区没有土地使用证。是这10几个人的个人行为,同他们的额如村没有关系,额如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也多次劝过这些人,不让他们抢种土地,对他们说这些土地归前郭县水利局所有,归我夏某某使用,他们不听劝说。2001年10月17日我同额如乡政府签的合同,当时叫大山乡人民政府,租赁期限是从200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我租赁期限内这块土地因为2008年水库升级划分给前郭县水利局所有,水利局认同我同额如乡政府签的合同有效,我依然具有这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至2016年12月30日。在2012年的时候就有部分村民抢种这块地,被杨明有、杨明春、许才(宿才)等16人抢走了11垧土地进行耕种。抢种后我找过前郭县政府,在2012年5月28日政府给我出具了“关于额如乡水库移交有关问题的证明”证明水库权属为前郭县水利局所有。2012年5月15日前郭县水利局发布针对周边居民的公告,证明这块土地归我夏某某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库区进行一切违法行为,从2013年起水库周边的淹没地由水利局收回统一发包。当时参与的人有杨玉华、王中文、巩某某、杨明春、张国等10多个人,都是拿铁锹挖的,杨明春参与了,拿铁锹去的,杨明春打电话召集的人,并指挥抢地的人毁水渠的人,我知道的东山屯的陈文就是杨明春打电话找来。2015年4月29日毁水渠的时候,陈文在现场说是杨明春打电话说不来就没有你的地,要不他就不来了。实际上都是杨明春策划召集的人。 6、证人巩某某证言:2015年4月29日我在山弯屯东水利局承包给夏某某的那块地了,我和我们屯子的一些人还有张化围子屯的孟某某等人一起去的,我们是想要回水利局承包给夏某某的那块地,都时李某某和他媳妇在他承包夏某某的地里扬化肥,我们一些人把他扬化肥的那块水田地的泄水沟给挖开了。那块地是我们额如村的,让水利局承包夏某某了,那块地中间有一个沟,沟东九垧多已经让我们村民在2012年要回来了,我们现在就往回要沟西剩余的那块地。2015年初我们村民就因为要回沟西的土地上访,始终没有结果,昨天(2015年4月29日)上午8点左右,我们一些村民就去了那块地,我们看到李某某和他媳妇正在夏某某承包的那块地里扬化肥,我们上去不让他们扬化肥,等这块地处理完之后再扬化肥,他们不听,我们一些人就拿铁锹挖他家扬化肥那里的泄水沟,上午10点多钟我们回去的,下午1点多钟我们又都去了那块地,李某某和他媳妇还在那里扬化肥,我们还是拿铁锹挖他家扬化肥那里的泄水沟,后来他们就不扬化肥了,之后夏某某的妻侄姓孙(大名不知道)在夏某某承包的水田地里放水,我们又把那块地的泄水沟给挖了。泄水沟被挖开之后,如果水田地里有水,水就都流走了,挖泄水沟的有杨玉华、孟某某、张某某、陈某1、杨生、徐某某、王中文、杨玉华、杨玉兰、辛敏昌媳妇、温珍(温某某)、黄峰妻子、李桂东媳妇、徐少林媳妇都参与挖泄水沟了。 7、证人温某某证言:我是大山乡额如村的农民,2012年的时候我们村书记杨田就说了,谁要把水库的地要回来就归谁包种,每垧水田地1150元,当年要回9.2垧归16家包种了。2015年4月28日我们11家向夏某某要沟西边16.62垧的土地,他不给,我们11家人就到地里不让夏某某家种地,29日早上我们又都去阻止种地了,当时夏某某家地里拉着化肥扬肥,我们就不让扬,后来我们用铁锹把池埂子挖开了,把水放出来了。上午警察也去了都拍照了,下午我们也去阻止了,把水都放了后来警察也来了。我们11家都是自发去的,要回来地自己想种,有杨玉华、巩某某、黄峰妻子、孟某某、杨明春、王中学妻子、陈某1、李景会妻子、徐某某、杨玉兰和我11家。我们这11家就是不让夏某某种地用铁锹把池埂子挖开了,把水都放跑了,我们11家人都拿铁锹挖了。 8、证人穆某某证言:我是大山乡额如村支部书记,自2013年起尔娄村村民在沟东种了10垧左右的水田旱田。16户人家是宿才、陈某2、王中文、王中金等种植水稻。尔娄村是以上届村委会的决定才发包给这16户,因为上届村委会与这16户人家有协议,村委会与这16户协议时怎么签订的我不知道,村民手里应该有,这些地在夏某某原始承包的13垧范围之内,2015年被破坏的地(位于沟西)不是13垧多余的地。夏某某承包土地是前郭县水利局的,不是额如村的也不是额如乡政府的,前郭县水利局给村民答复了,前郭县政府也给了水库移交证明的答复,说明水库归属权是前郭县水利局的,现在水库和耕地都承包给夏某某。有杨玉华、巩某某、孟某某、王中文、杨玉生、温某某等11户20多人参与破坏夏某某的耕地了。水库所在地在额如村管辖内,1976年以后归额如乡管理了,2007年权属归前郭县水利局,现在的村民认为夏某某的耕地归额如村的,所以他们就抢种了。水利局接管水库后给乡政府25万元补偿,这些钱归乡政府支配了,抢种夏某某耕地的村民没和村上沟通,是他们自己的行为。 9、证人徐某某证言:2015年4月我们16户人家研究研究要去种尔娄水库的这块地,因为水库干枯了露出地面,我们就想在这上面种地,16户是张国、杨明春、杨明有、王中文、王中学、张楼文、马生、杨玉生、许才(宿才)、李景华、李景会。尔娄水库大概露出能有10多年了,一直夏某某种植了,一共能有20垧,我们这16户在沟东种了9垧,夏某某在沟西种了11垧。2015年4月我们去尔娄水库沟西时,尔娄水库土地上有2垧多已经泡田了,还有7垧是旱地。我们有的人拿着铁锹去的,把已经泡田的池子挖开了就没人种了,就知道夏某某有个亲戚在这承包了,是谁我不知道,毁坏田地的时候水池子里面是否施肥我不知道,去的时候我拿了铁锹。挖开之后水就淌出来了,都谁挖田埂我不知道,记不清了,没人组织,是许才(宿才)叫我,2015年4月左右在我家门前叫的我,就问我种不种植水库的那块地了,我说种就跟着去了。 10、证人陈某1证言:村里人也叫我陈文,我是额如村村民。夏某某发包给李某某的水田地被毁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在现场了。是张某某骑电动车拉我去的,车上一共有三、四个人,具体是谁我忘了。巩某某和杨玉华两人一起来我家找的我,后来王中文又来我家找了我一次,他们串联我和他们一起去,不让夏某某的承包户李某某种地,要把沟西的水田地也要回来,之前他们把夏某某沟东的水田地都要回来了,他们分了。巩某某和杨玉华、王中文他们三个都跟我说,让我跟着他们去夏某某的水田地里,去找他们要地,如果地要过来能给我分点地种。2015年4月份,就是去夏某某家沟西毁地的前几天巩某某和杨玉华、王中文到我家串联我的。到李某某的水田地里后,李某某在水田地里正在施肥,王中文和杨玉华就让大伙拿着铁锹扒李某某水田的池埂子,把池埂子里的水都放了。我没带铁锹,都是他们从自己家里拿的铁锹,他们动手了我也没动手,我寻思我这么大岁数了,跟他们闹犯不上,所以我就在边上看着了,池埂子扒开了,水也跟着流出来了,撒的化肥也跟着流出来了,我不知道李某某撒的是什么化肥,我看着李某某当时用四轮车拉的化肥,多少不知道。我认识杨明春、巩某某、温某某,我与他们没有矛盾。2016年8月份左右王中文的儿子来我家找我的时候,进我家大门就骂骂咧咧的说,我爹进去了没有人管我们了。让我在王中文没有参与挖池埂子,也不是组织者上签字,我是这么想的都是一个村,还有点亲戚,我出于面子才在上面签的字。王中文就是组织者也是参与者,毁坏李某某的水田池埂子我去了,但是什么也没做。王中文到我家说去挖李某某池埂子去,说能分到地。 11、证人陈某2证言:我是额如村的农民,我们村后水田地分沟子西边和沟子东边,我们种的是沟子东边,我们和额如乡不存在土地纠纷,是沟子西边的地和额如乡有土地纠纷,昨天(2015年4月29日)我们村后沟子西边的水田地被我们村村民挖开了,我在沟子东边了,我不知道被谁挖开了。我们村沟子西边的水田地原先是夏某某的有16.62垧,今年夏某某把水田地包出去了,我们村十多户人家说这16.62垧土地是他们的,就不让夏某某他们耕种,昨天我们村这10多户人家把沟子西边的水田地池埂子挖开了,后来不知道谁报案了,派出所来了。 12、证人张某某证言:2015年4月份毁坏李某某的水田我去了,但是什么也没有做,王中文、杨明春都积极参与了。 13、证人孟某某证言:“孟某某”这三个字不是我自己签的,我想起来了,王中文的儿子到我家找我,当时我出门没在家,我妻子巴某某在家时王中文儿子签了我的名字,我妻子在我名字上按了手印,我回家后我妻子告诉了我,是去年(2016年)大约收拾秋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5年4月份我去了,当时有一帮人从我房后过来,说谁去夏某某的水田地谁就能分到地,王中文开电三轮拉人,我坐王中文的车到夏某某的水田地,谁组织的我不知道。我去是去了,但是我没动手挖池埂子。这屯子就我自己参与了,那些人都是东山屯的,有王中文、陈某1,其他的我记不清了。 14、证人巴某某证言:孟某某是我丈夫,2016年的一天,具体我记不清了,王中文儿子和陈霞到我家找孟某某,当时孟某某不在家,我问他们干什么,王中文儿子说让孟某某签字按押,我问王中文儿子为什么签字按押,王中文儿子说让孟某某签字按押是为了证明王中文不是组织者,带头人,也没挖池埂子,之后王中文儿子拿出一张纸,上面有几个人名,接着王中文儿子把孟某某的名字写在了这张纸上,王中文儿子让我在他写的孟某某的名字上按押,我就按押了。我看了是我按的。 15、2017年2月28日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证明:关于夏某某2015年4月土地被王中文、杨明春等人破坏生产行为,村上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实属是王中文、杨明春等个人行为,与我村无关。被破坏土地权属是前郭县水利局所有,我村无权干涉和分配。 16、2016年7月4日前郭县水利局证明:额如水库库区保护用地的承包合同是2001年额如乡人民政府与夏某某所签订的。我局在2012年5月28日接管额如水库管理权后,延续此合同。承包合同内土地为库区淹没范围。2015年额如乡二娄(尔娄)村村民毁坏的耕地在夏某某承包范围内。 17、2012年5月28日前郭县人民政府《关于额如水库移交有关问题的证明》:按照《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以及县政府对额如水库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指示,县水利局与额如乡政府于2008年2月1日签署了《关于额如水库、北围子水库由前郭县水利局接收管理的协议书》,协议书和移交过程合法有效。额如乡水库总体面积为52公顷,其中耕地为23公顷,水库面积为29公顷,权属为前郭县水利局所有。 18、2001年10月17日:甲方大山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夏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一份,甲方将乡渔场的水田地,旱田地租赁给乙方,面积为13公顷,其中:水田8公顷,旱田5公顷,租赁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共计15年。 19、2008年1月1日:甲方额如乡(原大山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夏某某签订协议书,一、变更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土地租赁合同书》中所列全部水田地面积转给前郭县水利局。二、补偿方法:甲方免除乙方3年水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6400元;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10000元。三、《土地租赁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旱田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价格等继续有效,维持原来规定。四、此协议签订后,县水利局将库区进行增型管理,如果库区增容,水面扩大,需要淹没水田地,不论淹没多少水田地,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或县水利局提出要求,乙方必须遵守无偿淹没的原则,但乙方可以耕种没被淹没的水田地块,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向前郭县水利局缴纳承包费,承包费价格和交款方式等按《土地租赁合同书》中规定执行。 20、2012年5月15日,前郭县水利局的《水库库区面积说明》根据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管理,额如水库设计最高水位156.52米,在此高程范围内均为库区管理面积。水库库区管理面积东至水库东山、南至路边林带、西至山弯屯、北至水库大坝。库区管理面积权属均为水利局所有。 21、2012年5月15日,前郭县水利局的《公告》根据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管理,额如水库设计最高水位156.52米,在此高程范围内均为库区管理面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1)继续执行夏某某与前郭县水利局签订的淹没面积土地合同。(2)合同外其他开垦的面积,今年由开发者继续使用,土地使用费由水利局定价,统一收取。从2013年起,自行开发的淹没地由水利局统一收回进行发包。(3)从即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库区淹没地内进行一切违法行为,违者根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22、2015年5月13日,前郭县额如乡人民政府证明,额如村村民杨玉华、王中文等人,于2015年4月30日破坏夏某某在额如水库承包的淹没区土地4.9垧。此地在夏某某承包的13垧合同面积之内。 23、夏某某与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夏某某承包给李某某水田地3.7垧。夏某某与孙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夏某某承包给孙某某水田地0.6垧。两份承包合同约定,在2015年生产中,除天灾造成损失外,其它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夏某某负完全责任。 24、前郭县公安局公(吉前)勘〔2015〕0055号,现场勘验卷宗证明当时现场情况。 25、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5〕04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1)、顶万金牌有机肥的估价额为人民币1100元。(2)、顶万金牌底肥的估价额为人民币7560元。(3)、新大地牌复合肥的估价额为人民币1080元。(4)、0号柴油的估价额为人民币204元。(5)、土制田埂修复的估价额为人民币560元。价格鉴证标的估价额为人民币10504元。 26、额如乡人民政府证明,额如村穆某某为额如村党支部书记兼额如村村主任。 27、夏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均在播放的视频中指认出被告人王中文、杨明春。 28、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中文,1954年3月1日出生,无前科劣迹。被告人杨明春,1959年7月1日出生,无前科劣迹。 办案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王中文、杨明春均是被抓 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文、杨明春因个人目的,多次纠集村民阻止被害人在其承包耕种地内作业,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中文与杨明春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被告人王中文的辩护人认为王中文是从犯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中文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谅解。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明春拒不供认所犯罪行,辩解称没有参与犯罪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是:1、被告人杨明春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我们就把池埂挖了,怎么能有损失,前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派出所就去人,我认为不应该有什么损失。是杨华子召集的,对这件事我认罚也认赔偿。2、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均证实被告人杨明春是组织带头的,在现场组织、煽动其他人,不让我们种地,说是他们的地,大伙也就都听他们的一起阻挠、破坏我们种地。3、夏某某证实:在2012年的时候就有部分村民抢种这块地,被杨明有、杨明春、宿才等16人抢走了11垧土地进行耕种。2015年4月29日杨明春参与了毁水渠,拿铁锹去的,杨明春打电话召集的人,并指挥抢地的人毁水渠的人,我知道的东山屯的陈文就是杨明春打电话找来。2015年4月29日毁水渠的时候,陈文在现场说是杨明春打电话说不来就没有你的地,要不他就不来了。实际上都是杨明春策划召集的人。4、张某某证实:2015年4月份毁坏李某某的水田我去了,但是什么也没做,王中文、杨明春都积极参与了。5、温某某证实:我们11家都是自发去的,要回来地自己想种,有杨玉华、巩某某、黄峰妻子、孟某某(孟凡生)、杨明春、王中学妻子、陈某1、李景会妻子、徐某某、杨玉兰和我11家。我们这11家就是不让夏某某种地用铁锹把池埂子挖开了,把水都放跑了,我们11家人都拿铁锹挖了。6、徐某某证实:2015年4月左右我们16户人家研究要去种尔娄水库这块地,16户是张国、杨明春、杨明有、王中文等,我们有的人拿着铁锹去的,把已经泡田的池子挖开了,就没人种了。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杨明春参与并阻止被害人在其承包耕地内作业,破坏其生产经营。因此被告人杨明春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王中文、杨明春的犯罪事实、性质、赔偿谅解、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明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中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方权 审判员 王华 审判员 孙洪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关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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